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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伏法记:白天辉的11亿罪与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宣读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决定将案卷中那个冰冷的数字——11.08亿余元,最终变为对腐败分子白天辉的死刑执行令。
2014年至2018年,白天辉利用担任华融多家子公司高管的职务便利,为一些单位在项目收购和融资方面大开方便之门。
一笔笔巨额贿赂就此流入他的口袋,累计折合人民币高达11.08亿余元。
01 案件经过
白天辉受贿案的时间线横跨多年,清晰展现了一个金融高管的堕落轨迹和最终的司法审判过程。
他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这一时期,他利用在华融体系内的多个高管职位收受巨额贿赂。
2014年到2018年这短短四年间,白天辉身居要职,从业务拓展部门负责人一路升至公司总经理。
他为一些单位在项目收购和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作为交换非法收受财物。
白天辉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经历了完整的审判流程。
2024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
白天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2025年2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案件被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白天辉的犯罪事实,并于2025年12月9日核准了死刑裁定。
同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对罪犯白天辉执行了死刑。
02 贪腐细节
白天辉的贪腐行为,其规模之大、情节之重令人震惊。在四年时间里,他利用自己在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多个高级职位,构筑了一个庞大的受贿网络。
这些职位包括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三部负责人、总经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以及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等关键岗位。
他通过为相关单位在项目收购和企业融资方面提供便利,换取巨额回报。这种权钱交易的模式在金融领域具有典型性,但白天辉涉及的金额之巨大极为罕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明确指出,白天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这种“四个特别”的表述在司法判决中极为罕见,充分说明了案件的严重性。
白天辉受贿总额高达人民币11.08亿余元,这个数字不仅创造了近年来金融腐败案件的新纪录,也反映了金融领域腐败可能造成的巨大危害。
03 法槌落下
白天辉案的法律程序严格遵循了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规定,经历了从一审到死刑执行的全过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在2024年5月作出判决,认定白天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金融领域特大腐败案件的严正立场。
白天辉提出上诉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25年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完成二审程序后,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国法律对死刑案件设置了严格的复核程序,确保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审慎性。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白天辉的死刑裁定。
在临刑前,白天辉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这是中国法律赋予死刑犯的权利,体现了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04 金融反腐风向
白天辉被依法执行死刑,传递出中央严厉打击金融腐败的明确信号。这起案件因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备受关注。
金融领域的腐败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高、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等特点。白天辉案再次暴露了金融监管和企业治理中存在的漏洞,也显示了反腐败斗争在金融领域的持续深化。
最高人民法院对白天辉案件的核准裁定中,特别强调了“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这一情节。
这从司法角度明确了一个原则:腐败行为造成的危害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对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利益的严重侵害。
2025年12月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白天辉执行了死刑。在位于天津的刑场,随着法律程序的最后一步完成,这个受贿超过11亿元的金融巨贪走完了人生最后一段路。
白天辉临刑前会见了近亲属。而他那用权力换来的11.08亿余元不义之财,早已被法律判决全部没收。
天网恢恢,正义的枪声为这起震惊全国的金融腐败案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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