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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要坚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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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2-24 21: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扫黑除恶“一把尺子量到底”:不拔高不降格,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
检察院审查一个家族犯罪团伙时发现,他们临时起意、各自纠集,结构松散,没法算作犯罪集团,愣是把案子“降级”处理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一批打击黑恶势力的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在这些案件中的做法是:什么性质就是什么性质,不拔高也不降格,是什么就是什么。像“闪某招团伙”这样的案子,因结构松散被认定不构成犯罪集团。

01 案例折射的理念
最高检近期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显示了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转变。从单纯打击犯罪,转向在法治轨道上精准打击。

典型案例中的“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就很说明问题。公安机关把这个案子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检察院。

但检察机关审查后却认为,这个团伙没有明确的首要分子,成员间主要靠家族血缘关系维系,犯罪活动多是临时起意、各自纠集、随意指挥,结构松散得很,还没达到犯罪集团的程度,最后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这种严格区分,正是“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原则的具体体现。检察院在这个过程中行使独立审查权,对每个案子都进行精细化审查,确保定性准确无误。

02 有组织犯罪的精准打击
对黑恶势力成员的层级和范围,检察机关也严格把握分寸。这直接关系到不同成员在法律上的不同命运。

在黑恶组织的成员认定上,检察机关会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

继续拿“闪某招团伙”为例,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闪某银、闪某山等4人虽然与闪某招是亲戚,但只是被他临时纠集,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多。

这些人既没有持续参与犯罪的意愿,也不存在人身或经济上对团伙的依附关系,最后检察机关没把他们算作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这种精细化区分,让打击重点更集中,避免了对所有涉案人员“一锅烩”的情况,体现了法治的精准与公正。

03 特殊的未成人参与者
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蔓延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甚至成为新增黑恶势力的来源。检察机关在这类案件处理上,展现了更加审慎和多元的考量。

对于操纵、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的成年人,检察机关坚决从严从重惩处。

但如果未成年人自己参与了黑恶犯罪,情况就复杂了。检察机关总体上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像“姚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中,作为主犯的成年人纠集了一群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

这个团伙多次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违法犯罪,谋求强势地位,已经明显具备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检察机关最终还是依法认定了为恶势力犯罪。

对于那些身心相对成熟、明知犯罪性质却主动加入、积极参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也会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04 打击背后的刑事政策
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往往离不开公职人员“保护伞”的庇护。扫黑除恶不仅仅是打击街面上的黑恶势力,更要深挖背后的“关系网”。

检察机关在打击“保护伞”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利用其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加大查处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力度。

同时,检察机关也在常态化扫黑除恶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坚决依法从重处罚,该建议判处死刑的坚决建议判处死刑。

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如果有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还通过法律手段鼓励黑恶犯罪组织的参加者主动脱离组织,回归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门楼上,国徽在阳光下熠熠生辉,这背后是“严格依法、不漏不凑”的法治坚守。

这些变化背后,是扫黑除恶斗争从“疾风暴雨式”运动转向“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深水区的关键一步。

当法律成为真正精确的量尺,既能对每一个真正的黑恶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也能防止有人被不当扣上黑恶的帽子,这或许才是长治久安的真正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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