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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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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2-24 04: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6年2月起,给执法戴上“紧箍咒”
2026年2月1日之后,面对那些以罚代管、乱罚款、乱检查的行为,终于有了一把悬在他们头顶的“尚方宝剑”。

2025年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第一次专门为“监督执法者”制定的行政法规。共7章44条,涵盖从监督范围到法律责任的各个方面。

01 制定背景
行政执法机关手握权力,本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地使用,但现实中,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执法行为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出现了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简单粗暴执法等问题,不仅损害了百姓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形象。

从深层次看,过去行政执法监督主要依赖内部层级监督,缺乏统一、系统、刚性的法律规定,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有限。

《条例》的出台,就是要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明确“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形成一个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机制。

02 谁来监督?三大关键主体
《条例》把监督的“权力棒”交给了三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组织、部署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司法厅等)是具体的“操盘手”,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起监督的具体事务,并定期向政府报告。

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则作为“前哨站”,协助县级监督机构开展工作,让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

03 监督谁?范围和对象明确
《条例》划定了清晰的监督范围,简单来说,就是要监督所有拿国家“公章”去执法的机关。

对象包括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还有那些经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这是对行政系统内部的一次系统性审视。

监督内容覆盖了行政执法的“全要素、全流程”:从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到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文明规范。

具体而言,将紧盯以下7种具体情形:

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明显不当;

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

04 如何监督?三大方式与硬核手段
监督不是“一阵风”,《条例》设计了立体化的监督方式网络。

日常监督是基础,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常态化进行。

重点监督对“顽疾”开刀,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突出问题,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硬核”措施。

专项监督聚焦“国之大者”,省级以上监督机构可就关系发展大局和民生利益的特定领域问题,经批准后开展专项监督。

监督手段也很具体:可以要求自查说明、开展检查暗访、调阅复制资料,甚至约谈负责人。监督机构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等参与,确保监督的公正与专业。

05 发现问题怎么办?处理程序闭环
发现问题后,怎么处理?《条例》设计了一个完整的闭环。

对于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对于查明的违法或不当问题,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纠正。

如果问题重大或者执法机关拒不纠正,监督机构可提出处理建议,由本级政府决定,并制发具有更强约束力的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对执法人员的处理也很明确,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提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岗位直至取消执法资格的建议。

更关键的是,这套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形成了合力:《条例》规定监督工作要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建立线索移送机制;也要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衔接,形成监督网络。

同时,《条例》明确指出,对于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再重复监督,尊重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06 保障与追责:监督者也受监督
为了让监督“硬”起来,《条例》也配套了保障措施。比如,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统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并强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设全国一体化的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精准、高效的智慧监督。

“监督者谁来监督?”这个问题也有了答案。如果监督机构自身不依法履职,上级机构或本级政府可责令改正,并处分责任人。

监督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同样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拒绝、阻挠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扰乱工作秩序的,也会依法受到处分。

07 深远影响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从以往的“软要求”变成了“硬约束”。它不只是挂在墙上的制度,更是可以随时启动的“纠错程序”和“问责程序”。

对企业来说,遇到不公的“乱罚款、乱检查”,可以依法通过相关渠道反映,启动监督程序。对普通群众而言,遇到“冷硬横推”的执法态度,也有了明确的投诉监督依据。

长远来看,《条例》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从“重管理”转向“管理与服务并重”,从“权力本位”转向“责任本位”。

政府加强自我监督的决心,彰显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清晰方向。法律的权威,最终在于它的有效执行和普遍遵守。

这把“尚方宝剑”悬在空中,不只意味着威慑,更意味着规范与进步。

当行政执法人员亮出证件时,他们知道自己同样在监督之下;当公民面对执法时,他们知道自己有据可依、有权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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